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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浏览量: 来源: 日期:2024年04月08日 16:53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以下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普及师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实验室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运行,保障实验人员的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和拟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考生)。

第二条 对进入安全等级认定为三级的实验室或房间的人员,须具有安全准入资格,在熟悉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设备后方可进行实验或操作。

第三条 对进入安全等级认定为一级、二级的实验室或房间的人员,除满足本办法第二条外,还须接受专业安全知识学习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或操作。特种设备必须持证上岗,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四条 各实验室须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不得开展实验活动,如因违反安全准入规定,将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追究责任,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安全教育内容

第五条 常规安全知识。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用水电和消防安全知识、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专业安全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特性及购买、保管、领取、使用及废液处置等环节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规程;特殊设备(如机床、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气瓶等)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防护要求等;危险化学品和特殊设备事故急救知识与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学习方式

第七条 常规安全知识的学习须登陆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网络平台学习或自学。

第八条 专业安全知识的学习须参加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实验室专业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准入资格与准入条件

第九条 考生登陆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网络平台学习达到规定时长,且参加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按安全规程操作,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准入资格,取消后须经重新学习常规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经相关院、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再次获得准入资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院、部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本单位师生常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的组织工作;完成进入本单位风险等级认定为一级、二级实验室或房间人员专业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督查和考核;全校安全知识学习和考试的组织,安全准入资格的认定;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网络平台的维护和试题库的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兰州工业学院

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及其附属用房(以下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辨识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危险特性的过程;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是指对实验室危险源可导致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进行充分评估后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的过程。

第四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对实验室按危险源特性进行分类并根据风险等级认定结果实施差异化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实验室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所实验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评估,报所在学院审定;根据学校认定的风险等级实施具体管理措施。各学院、部(以下称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审定;根据学校认定的风险等级实施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及管理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现有危险源的种类,将全校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机电类其他类三种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是指涉及化学品、化学反应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危险化学品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所列药品;实验时有剧烈的化学反应,可能产生高温、高压、强光、有毒气体等。重点是对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的购买、保存、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等。

(二)机电类实验室是指使用机械和电气设备开展实验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高温、高压、高速、大功率加热加工设备激光、电磁辐射装置等。管理重点为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性检查、安全规范操作和做好实验防护等。

(三)它类实验室指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室。主要安全风险为用电用水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为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和做好日常消防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划分、认定及管理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存放或使用危险源的类别,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级(高度危险)、二级(中度危险) 和三级(一般危险)。

第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为一级:

1.使用或存放《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虽未使用危险化学药品,但实验时反应剧烈,产生高温或有毒有害物质;

3.使用具有放射源或强磁的设备;

4.使用高温、高压、高速设备;

5.大功率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

6.其经学校审核认定风险级别高的实验室。

(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为二级:

1.非管制类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气瓶、反应釜等压力容器;

3.24小时不断电教学科研服务器机房和设备

4.激光、电磁辐射设备;

5.马弗炉、电阻炉、管式电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和充、放电设备;

6.起重、回转钻削加工类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含特种设备);

7.其它存在较高危险实验设备、试剂或操作的实验室。

(三)未列入以上两类的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为三级。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以房间为单位,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的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学院须重新审定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认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

(一)三级实验室管理要求:

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2.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风险源及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护措施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3.强化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人员了解火灾风险、预防措施、扑救及逃生方法;熟悉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所有房间有备用钥匙且由专人保管;

4.规范实验室使用。实验室有使用台账、安全检查记录,做好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规范安全用水、用电等日常管理。

(二)二级实验室管理要求:

除完成三级实验室的管理要求外,还须完成以下要求。

1.完善规章制度。实验室根据实验或仪器设备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2.做好安全风险评估。使用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采取安全措施和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3.配备安全用品,做好安全防护。须根据实验特性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未做好防护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做好防护用品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合理配备消防灭火设备且能熟练操作;

4.开展专业安全知识教育与考核。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须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或操作;

5.做好设备管理。气体钢瓶建立动态台账,按存放要求分类存放,远离热源,做好通风和定期检查。高温、高压和机械加工设备摆放合理,按说明使用,定期检修和维护,在明显位置张贴操作流程和警示标识。大型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管理、定人操作和养护,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须定期安检,持证上岗。

(三)一级实验室管理要求:

除完成二级、三级实验室的管理要求外,还须完成以下要求。

1.做好实验审核。凡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具有辐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实验,学院必须开展实验条件、实验过程方面等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对实验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管理,规范安全操作流程,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2.做好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实验前熟知实验药品危险特性、急救措施和潜在的危险因素,熟悉急救药品(设施)的位置和功能,实验时做好个人防护,按规程操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

3.做好药品管理和废液收集。实验所需危险化学品存放、领用和废液收集等按《兰州工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要求如下:

(一)级、二级实验室。除完成实验前后实验设备安全检查、仪器规整外,实验室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所在单位检查每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

(二)三级实验室实验室自查每月不少于2次,所在单位检查每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三)因课程计划、实验室功能调整等阶段性暂停使用的实验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照三级实验室检查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各学院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进行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应即时整改到位;短期无法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暂停使用,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使用。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兰州工业学院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对违反国家、学校等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的场所及其附属用房,包括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等(以下称实验室)。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包括实验指导教师;

(二)实验室负责人。各单位实验室、科研基地(平台)负责人;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实验室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领导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直接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由特定主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内予以公布;

(四)实验室封停。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封门,暂停一切实验活动;

(五)取消评奖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评奖评优资格,或取消违规单位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六)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单位)赔偿损失;

(七)党纪、行政处分。教职工处分种类运用《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学生处分种类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确定;

(八)司法追究。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追责对象为同一人,不重复追责。

第六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按职责分工给与二级单位实验室分管领导、实验室管理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二)未落实逐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及时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或未督促和指导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的;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及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气瓶、高温高压设备、射线装置、危险废弃物等),或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的;

(六)在开展危险化学品实验时,未按规范操作或按要求穿佩戴防护设备的;

(七)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八)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九)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10000元以下)。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行政处分,对实验室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领导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按职责分工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视情节对相关实验室进行封停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所在单位确定。取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一年内评优评奖、晋职晋级资格,取消相关单位一年内评优资格:

(一)私自购买、保管、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品,随意丢弃危险废物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1. 未经审批或未组织安全评估,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具有高温、高压、高速、电磁辐射等仪器设备开展危险实验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管理缺失,导致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等)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五)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暴力抗拒政府主管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或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的;

    (七)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0元至50000元)或有人员受轻伤以下后果的。

    第八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行政处分,对实验室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领导、实验室管理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视情节对相关实验室进行封停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具体由学校确定。取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一年内评优评奖、晋职晋级资格,取消相关单位一年内评优资格:

    (一)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上),或有人员受重伤以上后果的;

    (二)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或未采取合理处置措施,造成二次事故的;

    (三)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或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九条 因违反相关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和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调查后认定无违规行为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或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四章 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和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二级单位在本单位内组织开展事故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二级单位初步调查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与核实,提出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生效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相关部门执行,其中:

    )责任追究为实验室封停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执行;

    )责任追究为经济赔偿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配合财务处执行;

    责任追究为党纪、行政处分的,教职工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工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执行,学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执行;

    (四)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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