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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 浏览量: 来源: 日期:2021年04月27日 11:29

1.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和检讨。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对其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处理办法具体按《兰州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2.凡因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擅自动用、拆毁设备器材;或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和保管不当;或将物资财产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坏等主观因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按设备损坏价值加重赔偿。

3.属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确因缺乏经验或偶尔疏忽造成损坏丢失的;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坏程度;或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器材功能等情况,可按损坏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4.对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一贯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国家财产,成绩显著,能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和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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