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含“专升本”),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学校每年在新生报到三个月以内,对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和往年录取而休学复学、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初审和复查)。
第三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实施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纪检组、组织关系审核组、舆情监控组、学籍注册审核组、身心健康审核组、户口迁移审核组、档案审核组、艺术类新生专业测试复核组八个工作组。各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审查依据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依据当年上级有关文件、《兰州工业学院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年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通知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是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应包括:考生电子照片、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信息、诚信记录等内容。
第六条 考生纸质档案由各县级招生主管部门建立,新生纸质档案应包括: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高中学生学籍表)、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高考成绩单、学业水平成绩单、身份证与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党团关系材料等。学籍档案袋必须有清晰完整的封条,破损或未经许可拆封的档案不得作为入学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三章 审查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内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审。由各学院工作小组在新生报到时进行,初审合格的新生可以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应由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等相关证件,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资格初审时,要将新生本人所持证件信息,逐一比对,严格核查,以防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发生,确保录取新生信息与新生本人所持证件信息一致。如新生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则允许其推迟一周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审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身份证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报到注册。如有可疑情况,在新生报到结束后一周内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新生纸质档案收集阶段
各学院工作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新生纸质档案并做好登记(纸质学籍档案内容见第六条)。对于无纸质档案或纸质档案材料缺失的新生,工作小组应告知新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材料补齐,确保新生纸质学籍档案信息完整。
(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阶段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各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本院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工作小组应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位新生报到时所提供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户籍迁移证明、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证件材料和新生纸质档案中高考报名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高中学生学籍表)、党团关系等材料中所记载的信息、照片以及新生本人,以核查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对于获得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各工作小组要做好造册登记,并查验其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新生身体复查
新生身体复查工作,由后勤管理处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具体组织实施,身体复查应增加传染病方面的科目,并形成书面复查报告。
(四)艺术类专业新生的专业水平复查
艺术类专业新生的专业水平复查工作,由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订专业水平复查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并形成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条 学校设立并及时公开入学资格审查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地址等信息,加强对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复查等各个环节的督查,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第十一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工作小组应形成书面复查情况报告,经审查经办人、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形成学校新生资格审查报告。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复查结果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保卫处等部门对可疑情况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做出处置意见报党委会议审议,对符合条件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认定;对入学资格有异议的新生进行甄别,对其是否符合入学资格做出认定结论。
(一)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新生。教务处依据学校复查结论,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新生的信息上报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作为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经学籍电子注册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字段不得随意更改。
(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但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做退学、休学、转专业等处理。
(三)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则取消其学籍,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处理违规学生时,要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并向家长讲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做好解释和疏导劝返工作。学生须由其家长亲自带离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为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若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结论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由学校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做进一步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由领导小组指派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协助司法鉴定部门共同实施。学校将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维持或修改原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资料交由学校综合档案室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审查工作要求。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考试招生工作的决策,从为党育人、为国选才的高度,从维护教育公平、社会权益的角度出发,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扎实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严格规范操作,强化政策性、纪律性、时效性,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有序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确保各项工作执行到位。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学院要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狠抓责任落实。对因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组织不力、管理混乱、工作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倒查追责。对因入学资格审查不到位致使违规违纪、冒名顶替、舞弊学生蒙混过关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函授生据此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