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门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参照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设置,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级四级辅导员。
第四条 辅导员晋升职称时,可以依据自己专业和意愿,申请选择辅导员职称系列或教师职称系列。
第五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指标根据学校职称岗位空缺情况以及当年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情况,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职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条件、单独评审。
第六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遵循“在岗聘任、离岗解聘”的聘任原则。
第七条 高校教师转入辅导员岗位从事辅导员工作,其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认可。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在学校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下设辅导员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高级职称评审。学校设立专门的辅导员学科答辩评议组(以下简称辅导员学科组),负责申报辅导员高级职称的答辩和评议工作。辅导员学科组设组长1名,成员4~6名,由校内外相关从事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0%。
辅导员中级职称评审不参加学科组推荐环节。
辅导员初级职称不参加评审,见习期满根据相关职称评定条件及岗位确定。
第十条 辅导员中级、高级职称评审环节纳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管理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学生管理领域具有丰富学生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学校每年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时,高评会委员和学科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由基本条件、岗位履职条件、教育教学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四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
(一)辅导员系列职称评审基本条件参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师系列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五年及以上,可申报高一级辅导员职称。
第十四条 岗位履职条件
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成绩明显,申报高一级职称岗位履职专项评价考核结果须为优秀。
(一)岗位履职专项评价考核内容。评价内容包括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工作。
(二)岗位履职专项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由学院评价、学生评价和学校评价三部分组成。
1.学院评价。申请人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2.学生评价。申请人所在学院学生对申请人的管理水平、服务态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3.学校评价。学校与学生工作紧密相关的学生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团委、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效率等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三)岗位履职专项评价考核结果计算。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学院评价占40%,学生评价占40%,学校评价占20%。评价总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岗位履职专项评价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条件
申报职称的辅导员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学期承担一门课程。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评审中级、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的业绩条件按《兰州工业学院教师系列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执行,业绩成果的认定参照《兰州工业学院职称评审教学科研成果分类认定办法》执行。同时,对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的论文可由以下条件代替。
(一)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按核心论文认定。在《求是》杂志、《光明日报》《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实际字数1500字以上按核心论文认定。
(二)在国家部委主办的《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实际字数1500字以上按核心论文认定。
(三)在求是网、人民网、新华网、学习强国、党建网、中国社会科学网首发的2500字以上理论文章,2篇折算核心论文1篇。
(四)在省级主要媒体理论版正式发表的1500字以上学术论文,按省级论文认定。
(五)获辅导员类专项技能大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可代替3篇核心论文;获辅导员类专项技能大赛省级一等奖的可代替2篇核心论文。获辅导员类专项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的可代替1篇核心论文;获辅导员类专项技能大赛省级三等奖的可代替2篇省级论文;获辅导员类专项技能大赛校级一等奖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六)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可代替2篇核心论文;获省级荣誉称号、省级“辅导员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的,可代替1篇核心论文。
(七)获国家级“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可代替1篇核心论文;获省级“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申请认定的文章应为思政类、学生教育管理类、心理健康类等文章。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自核资格
(一)申报人员须达到规定的任职时间,且师德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符合评审条件方可申报。
(二)申报人员要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核定其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评估结果,符合要求方可申报。
(三)申报人员要在党委学工部核定学生管理工作经历和岗位履职专项评价考核结果,符合要求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
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人向辅导员职称改革工作小组提交有关证件、成果及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同时提交《兰州工业学院辅导员晋升职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同时申报人员与所在部门签订《诚信责任承诺书》。
第十九条 审核推荐
(一)辅导员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对申报人从思想政治、工作表现、业绩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审核其有关证件、成果材料,其中思想政治考核重点是师德考核。
(二)辅导员职称改革工作小组严格把关申报材料,对未达到条件者,不予上报;发现有弄虚作假、论文剽窃等不良学术行为和教学事故的,应直接取消评审推荐资格。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根据需要可联系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科技处、学生处、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联合会审。
(三)根据学校分配指标,辅导员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从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中择优向校职改领导小组提交推荐教师名单等相关材料。
(四)考核及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材料及时进行调查,确有问题的,取消推荐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成果送审。成果送审由人事处负责统一送审。
第二十一条 答辩人员名单公示。人事处对符合评审条件、成果送审通过人员,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学科组答辩评议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组答辩评议
按照《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测评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16﹞56号)精神,达到评审条件的辅导员,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作个人述评,并结合辅导员学科组专家提问点评的方式进行答辩评议。辅导员学科组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评议,按照分配限额数,对比申报人业绩条件进行推荐。学科组确定的推荐人选同意票数未超过学科组成员半数的,不予推荐提交学校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校高评会评审
学科评议组组长汇报评议情况,学工部、人事处汇报评审对象思想政治表现、业绩情况,接受高评会各专家询问;各专家根据具体查看评审材料,结合学科组、学工部、人事处汇报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产生。
辅导员高级职称评审指标当年只能用于辅导员教师,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人事处对校高评会评审通过人员在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确定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学校内部管理权限对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岗聘任,人事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兑现相应待遇,同时做好评审材料整理归档、原件退还以及工作总结、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系列各级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甘肃省职称评审系统进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凡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方面弄虚作假,或有违反师德师风、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者,取消其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凡有徇私舞弊、放宽条件标准及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按党纪政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整个过程中,凡涉及到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主要旁系或近姻亲属为评审对象,在对其进行讨论评议时,该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整个工作过程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监察,做到岗位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认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