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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 浏览量: 来源: 日期:2019年06月19日 16:17

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较好,真诚悔改的;

(二)积极配合学校调查,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恶劣,不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以前受过处分且在一年之内再次违纪的;

(四)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内可享受的各类奖学金、评优、各类资助和贷款资格。

第八条 对学生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违纪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被司法机关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若拘留期在七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若拘留期在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制造事端,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根据本人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危害公共安全,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举行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且不听劝阻或制止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及参与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或相应的医疗费用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的:

1.参与打架,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或聚众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挑起事端、策划或唆使行为的:

1.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引起事端或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从重处分。

(三)提供凶器的:

1.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推波助澜,使事态扩大,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或参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偷盗、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行为的,除退赔赃物、赃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盗行为的:

1.盗窃价值在4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盗窃价值在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作案的,盗窃总价值由参与作案的均分,按本条123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其中纠集人在同伙中从重处分;

5.盗窃未遂,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的,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为盗窃提供消息、工具,或知情不报、进行掩盖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参与分赃、销赃的,按照本条例1234款处理;

9.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诈骗、抢劫行为的:

1.有诈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诈骗,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失价值在4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赌博(凡以麻将、扑克、牛九牌、骰子、棋类等作为工具,以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为赌注比较输赢的,均属赌博)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召集他人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召集他人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骚扰、猥亵他人,或者有其它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卖淫、嫖娼或从事其它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外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各种募捐,或者假冒学校有关部门骗取各类管理费、入会费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规定,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不宜公开的各种文件,以及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等有关资料、数据、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散布不实信息,对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害;谣言惑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中的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减、干扰,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的,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准则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破坏学校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使用电炉等电热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楼或学校其他公共场所泼水、乱扔酒瓶等杂物,点火或焚烧杂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公共区域吸烟,经教育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喝酒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召集他人喝酒或为他人提供喝酒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聚众酗酒,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与异性混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校外住宿产生不良影响,经教育拒不搬回宿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的;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答卷、草稿纸的;

3.将试题或试卷带出考场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在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形式作弊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双方;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累计二次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由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和处理意见的形成一般应在两周内完成。

(二)除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专科学生记过以下处分、本科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议并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三)学校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之前,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召开处分学生听证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送达方式可采用本人签收、置留送达、邮寄送达、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复议,并给出复议结果。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填写《兰州工业学院违纪学生考察登记表》。

(二)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的解除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真诚悔改和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突出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违法、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各二级学院或在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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