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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浏览量: 来源: 日期:2020年05月20日 17: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二级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校二级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不允许用其它形式的会议取代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办法措施。审议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决定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推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三)在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重大改革方案和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学院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召开等;基层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及建设等;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发展党员与预备党员转正;党内表彰、处分及分党校有关事项;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及时分析研判师生思想动态,把牢意识形态阵地。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与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做好本学院年轻干部的培养、推荐及辅导员的配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党总支)书记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二)党委(党总支)其他委员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后确定。

(三)凡提交党委(党总支)会讨论的议题,必须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会前做好会议讨论决策的充分准备。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四)凡未经党委(党总支)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五)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会前应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六)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1天由二级学院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充分了解议题涉及工作内容,做好发言准备。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的组织召开

(一)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事紧急情况,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总支)委员,党外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党总支)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三)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四)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五)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进行主要汇报,其他参会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表决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请会议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六)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七)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应明确会议记录人。规范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如实记录。会议一般应形成纪要,由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发,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也可由二级学院办公室送阅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七条 凡属应由二级院级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

第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和事项,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二条 由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有关精神应及时向党员传达。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做好会议决定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对拖延或不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将其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进行议事决策,学校其他单位党组织议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工业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兰工院党委[2014]21号)》同时废止。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甘肃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广大师生对党的认识,鼓励并指导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妥善保存并对入党申请人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1-2)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一般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填写《党支部派人谈话记录表》(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1-3)并签名盖章。

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和确定。

(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过程和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材料。

1.党员推荐。党支部可以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推荐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2.群团组织推优。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党组织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形成会议记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登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和备案情况登记表》(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2-1)

(三)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呈报备案报告(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2-3)和《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和备案情况登记表》。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召开会议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和备案情况登记表》中加注意见。

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备案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主要看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并研究提出意见,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和备案情况登记表》上加注,经审查通过后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和备案情况登记表》中注明审查意见。上级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九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主要是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等。集中培训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管理。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得到教育和帮助。一般每三个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

党支部要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定期考察。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考察结果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考察登记表》(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2-4)。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基层党组织;同时要及时、主动向现基层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放入其人事档案转交现基层党组织。新生或新入职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支委会研究确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上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填写《发展对象确定备案登记表》(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3-1)。

(二)上报发展对象人选备案材料。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并呈报备案报告(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3-3)和《发展对象确定备案登记表》。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召开会议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在《发展对象确定备案登记表》中加注意见。

(三)上级党委审查并提出意见。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主要看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审查通过后在《发展对象确定备案登记表》中提出备案意见。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对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审查。党支部主要审查发展对象以下情况: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二)对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审查。发展对象要对党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审查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3-5)。

(三)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等情况,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ƒ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④结论性意见。经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3-6)。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各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一)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

(二)出具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束时,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小结;学校党委党校或各分党校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考试,结合发展对象培训期间的表现、考试成绩等出具结业证书(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3-7)。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一)支委会研究审查。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前,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意见,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

(二)上报预审材料。经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将预审请示(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4-1)和《预审情况登记表》(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4-2)以及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的预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三)上级党委预审。

1.审阅材料。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鉴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2.部门联审。基层党委根据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听取学校纪检、人事、学生、保卫、工会、教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填写《部门联审征求意见表》(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4-3)。

3.召开党委会预审。基层党委原则上要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基层党委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4-5)。

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基层党委要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员档案袋,指导基层党支部将前期相关表格材料按要求装入党员档案袋;认为尚不成熟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其培养教育的意见。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对尚不成熟的发展对象,要做好思想工作,并进一步落实培养教育措施。

(四)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按年度使用中组部印制、省委组织部翻印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一个编号对应一个党员。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应向发展对象详细说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要求,指导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并在《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具体原因。

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委会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不设支委会的直接由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委会要通知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发展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填写《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和《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为: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被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以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支部委员会根据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整理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二十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短期集中培训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整理后依次上报党总支、基层党委审核,同时呈报审批预备党员的报告(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4-7)。党总支、基层党委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未设立党总支的直接报基层党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以下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了解这些情况后,谈话人还要有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同时,针对发展对象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要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参会并提供审批对象基本情况,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听取指派谈话人和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部门介绍审批对象的情况。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基层党委将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被批准的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具体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4-8)。

教职工预备党员的接收由学校党委审批。

对基层党委的审批结果,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继续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校党委审核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应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生效,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党小组一般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一)提出转正申请。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研究。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后,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要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如未设立党小组,不开展此环节工作)。

(三)支委会审查。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支委会要在听取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征求支部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教育和考察情况以及预备期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研究。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收到其转正申请后,根据支委会的提议,在一个月之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会议主要程序是:(1)预备党员汇报思想情况。(2)党小组介绍情况、提出意见。(3)支委会介绍情况、提出意见。(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五)报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现实表现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票决情况等材料依次报党总支、上级党委审核。同时,一并向上级党委呈报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请示(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5-2)。党总支审议但不能审批党员。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一)审查档案材料。党委指定专人对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转正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教育和考察情况、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开会票决情况等。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二)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

教职工预备党员的转正由学校党委审批。

(三)作出批复及党员大会宣布。根据党委会议决议,基层党委将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后(见发展党员归档材料5-3),应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要找本人谈话。对批准为正式党员的,要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七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

第三十六条  整理归档发展党员有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及时整理归档有关材料并进行审核,有人事档案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入党材料所在党委根据实际保存。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保存。

各基层党组织要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向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个人说明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注重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从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学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党务干部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委预审合格人数统一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基层党组织要妥善发放、管理,把这项工作列入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翻印《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工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党组发〔2014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发展党员归档材料


附件:             

发展党员归档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编号

归档人签字

1

入党申请书

1-1

 

2

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1-2

 

3

党支部派人谈话记录表

1-3

 

4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和备案情况登记表

2-1

 

5

党支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2-2

 

6

党支部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备案报告(复印件)

2-3

 

7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考察情况登记表

2-4

 

8

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

2-5

 

9

发展对象确定备案情况登记表

3-1

 

10

党支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3-2

 

11

党支部关于对发展对象进行备案的报告(复印件)

3-3

 

12

基层党委关于同意为发展对象的批复(复印件)

3-4

 

13

政治审查函调材料

3-5

 

14

政治审查情况报告

3-6

 

15

结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3-7

 

16

党支部关于发展对象的预审请示复印件

4-1

 

17

预审情况登记表

4-2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编号

归档人签字

18

发展党员工作部门联审征求意见表

4-3

 

19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4-4

 

20

基层党委关于发展对象的预审意见(复印件)

4-5

 

21

党支部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4-6

 

22

党支部关于审批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复印件)

4-7

 

23

基层党委关于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4-8

 

24

转正申请书

5-1

 

25

党支部关于预备期满党员转正的请示(复印件)

5-2

 

26

基层党委关于同意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审批意见

(复印件)

5-3

 

27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5-4

 

28

其他材料

5-

 

29

 

 

 

30

 

 

 

31

 

 

 

32

 

 

 

33

 

 

 

34

 

 

 

【注】标注“★”的材料(共15项)为必须放入党员本人档案袋的材料。

 

材料编号1-2

 

 

 
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出生年月

 

入学或参加工作时间

 

   

 

 

     

 

入团时间

 

申请入党时间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

 

 

个人简历

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

证明人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

关系

 

 

政治面貌

单位及职务

 

 

 

 

 

 

 

 

 

 

 

 

 

 

 

 

 

 

 

 

 

 

 

 

 

 

 

   

材料编号1-3

 

 

 

 

 

党支部派人谈话记录表

 

 

入党申请人姓 

 

学习或单位及职务

 

 

 

 

谈话人

 

 

单位

及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记录人

 

谈话内容:

    

     

 

 

 

 

 

 

 

 

 

 

 

 

 

 

 

入党申请人(签字):                 谈话人(签字):

                                                    
















 

 

   

材料编号2-1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和备案情况登记表  

 

 

 

 

 

被推荐人

 

 

学习或工作

单位及职务

 

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情况

 

支委会

(党员大会)确定入党

积极分子

意见

 

 

 


                                
党支部书记(签章):
                                       
             

党总支

审议入党

积极分子

意见

 

 


 
 


 
党总支书记(签章):
             
         

党(工)委

备案意见

 

 

 

 

 


 

 
                       党(工)委名称(盖章):
                                              
             

备注

 

 

材料编号2-3

 

 

 

 

 

 

关于将×××同志确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备案报告

 

××党委: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根据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经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族,××文化,××××××××乡(镇)××村(街)人,××××××××日出生,××××××月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该同志于××××××××日提出入党申请,根据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说明具体推荐情况),经支部委员会××××××××日研究,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为××××××

现予备案,请审查。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2-4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考察情况登记表

入党积极

分子姓名

 

学习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党支部宣布党(工)委备案意见及指定培养联系人

 

                                          

半年考察

     

 

 

 

 

 

一年考察

     

 

 

 

 

 

可附页

 




 

材料编号3-1

 

 
 

 

 

 


发展对象确定备案情况登记表

发展对象

   

 

学习或工作

单位及职务

 

听取有关

方面意见

   

党员群众意见

 

党小组

 

 

党小组组长(签字):

                                              

培养联系人意见

 

      培养联系人(签字):
                                            
    

支委会

(党员大会)确定能否

列为发展

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书记(签章):
                                                 
       

党总支

审议发展

对象意见

                            

      党总支书记(签章):
                                                 
     

党(工)委

备案审查

意见

 

 

 

 

 

                                   党(工)委名称(盖章)
                                        
          

 

材料编号3-3

 

 

 

 

 

 

关于将×××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

 

××党委: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同志为发展对象人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族,××文化,××××××××乡(镇)××村(街)人,××××××××日出生,××××××月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该同志于××××××××日提出入党申请,××××××××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经过党支部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日支部委员会研究,认为×××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确定其为发展对象人选。

现申请备案,请审查。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3-4

 

 
 

 

 

 

 


关于同意×××同志为发展对象的批复

 

××支部:

《关于将×××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同志为发展对象。

请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同志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认真组织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委预审。

 

 

                   中共××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3-5

 

 
 

 

 

 

 


关于发展党员政治审查的函

 

××(党组织)

贵支部×××同志系我单位×××同志的妻子(或其他直系亲属称谓),现×××同志已被我单位党组织列为党员发展对象,为了做好入党政审工作,请贵单位党组织协助调查×××同志的下列情况:

一、家庭出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是否有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

三、是否参与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和活动?

四、现实表现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上材料请加盖党组织公章后函复我单位为谢。

此函

单位名称:中共×××委员会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中共××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3-6

 

 
 

 

 

 

 


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

 

×××,男,×族,××文化,××××××××乡(镇)××村(街)人,××××××××日出生,××××××月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月加入共青团。

一、个人简历

××××××月至××××××月,在××小学学习;

××××××月至××××××月,在××中学学习;

××××××月至××××××月,在××大学学习;

××××××月至××××××月,在××单位工作,任××职务;

××××××月至今,在××单位工作,任××职务。

二、直系亲属情况

父亲:××××族,××××××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母亲:××××族,××××××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妻子:××××族,××××××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孩子:××××族,××××××月出生,现在××学校读书,少先队员。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岳父:××××族,××××××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岳母:××××族,××××××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四、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

经审查,×××同志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政治表现较好。政治历史清楚,在重大政治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上比较成熟。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政治审查中,×××同志的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政治历史清楚。

该同志于××××××××日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月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培养教育期间,该同志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工作认真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觉悟,端正了入党动机,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该同志在××单位工作期间,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勤奋踏实,连续×年被评为××系统先进工作者;组织纪律观念较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摆正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生活简朴,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五、支委会意见

经过政治审查,没有发现×××同志在政治上存在问题,也没有发现×××同志直系亲属和现有社会关系存在影响其加入党组织的问题,同意其加入党组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3-7

 

 
 

 

 

 

 


 

党结证字(20    )第    

 

×××,男,×族,××××××月生。××××××××日被××党委确定为发展对象。××××××××日至××××××××日参加××组织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期满,………,准予结业,特发此证。

 

                    

                         培训单位(盖章)

                             ××××××××

 

 

 

 

 

 

 

 

 

 

 

 




 

材料编号4-1

 

 
 

 

 

 

 


关于对×××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

 

××党委:

根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经支部委员会审查合格,拟于近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

×××,男,×族,××文化,××××××××(镇)××村(街)人,××××××××日出生,××××××月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日被列为发展对象。经政治审查,×××同志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政治表现较好。该同志政治历史清楚,在重大政治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上比较成熟。×××同志的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政治历史清白。××××××××日至××××××××日,该同志参加了党委举办的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班,考核成绩优秀。

现将×××同志有关情况和入党材料报你们,请审查。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4-2

 

 

    

 

 

 


 

预审情况登记表

 

 

发展对象

   

 

学习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征求党员

群众意见

   

 

 

 

                         党支部书记(签章):
                                       
           

党支部

同发展对象

谈话情况

                              

 谈话人(签字):

                                                       

支委会

(党员大会)审查意见

                                      党支部书记(签章):
                                                
           

党总支

审议意见

      党总支书记(签章):
                                            
         

党(工)委

预审意见

 

 

 

          党(工)委名称(盖章):
                                             
         

                           

 




 

材料编号4-3

 

 
 

 

 

 


发展党员工作部门联审征求意见表

 

发展对象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身份证号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住址

 

纪检监察

部门审查意   

 

 

 

 

 

     (盖章)

             

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卫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信访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意   

 

 

 

 

 

   (盖章)

          

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意   

 

 

 

 

 

          (盖章)

                   

 

材料编号4-5

 

 

 

 

 

 

×××同志的预审意见

 

××支部:

《关于对×××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预审合格,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同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编号为:GS20××××××××),请指导其认真填写。

 

 

                          中共×××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4-7

 

 
 

 

 

 

 


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报告

 

××党委:

根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同意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

×××,男,×族,××文化,××××××××乡(镇)××村(街)人,××××××××日出生,××××××××日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该同志于××××××月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月被列为发展对象。××××××××日,支部大会讨论了×××同志的入党问题。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应到会×名,实到会×名。经与会党员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根据表决结果,同意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

现将×××同志有关情况和入党材料报你们,请审批。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4-8

 

 
 

 

 

 

 


对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

 

××支部:

《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收悉。××××××××日,党委会审议讨论了×××同志的入党问题。党委委员共××名,实到会××名。××名党委委员一致认为,×××同志已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同意批准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自××××××××日起至××××××××日止)。

 

 

 

                中共××××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5-2

 

 
 

 

 

 

 


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

 

××党委:

根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同意×××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男,×族,××文化,××××××××乡(镇)××村(街)人,该同志于××××××××日被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到××××××××日预备期满。入党介绍人:×××××××××同志在预备期间表现良好,……××××××××日,支部大会讨论了×××同志的转正问题。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应到会×名,实到会×名。经与会党员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根据表决结果,同意×××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现将×××同志有关情况和入党材料报你们,请审批。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


 

 




 

材料编号5-3

 

 
 

 

 

 

 


×××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审批意见

 

××支部:

《关于审批×××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收悉。××××××××日,党委会审议讨论了×××同志的转正问题。党委委员共×名,实到会×名。×名党委委员一致认为,×××同志已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同意批准其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自××××××××日算起。

 

 

中共×××委员会(盖章)

                              ××××××××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规范师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入另一个基层党组织,必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师生党员因调动工作、升学、毕业、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党组织或外出工作、学习 6 个月及以上,应当及时开具纸质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转移组织关系;师生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实习、单位委派离校等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一般应当凭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师生党员外出超过3个月,但具体时间、地点不确定的,应当凭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师生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四条 党员不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未按期办理落位手续,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

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此类党员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的权限

第五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接收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转移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具有在所属党支部间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具有直接接收校外及校内其他党组织转入的党员正式(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2.学校党委组织部具有在全省范围内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3.接收和转出甘肃省外正式组织关系需经甘肃省委组织部二次转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办。

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接收的要求及责任

第六条 党员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分为甘肃省内(含校内)和省外(含垂直管理的中直单位)两种方式。甘肃省内(含校内)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无纸化转移操作;甘肃省外(含垂直管理的中直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可同时进行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无纸化转移操作和开具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八条 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出现不同笔迹,须在注明的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 90 天)办理落位手续。

第九条 接收党组织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确认接收或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返回给转出党组织后,方可认定为党员

组织关系转接完毕。

第十条 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 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6个月以内,因工作改派、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等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需持原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基层党组织申请重开,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补开组织关系介绍信,原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委组织部留存。若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和个人思想认识,由党员组织关系原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教育。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6个月后,不再予以补开。

第十二条 党员证明信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其中的正式党员在原单位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经党委组织部加盖印章后生效。流动党员的年审(查验)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时予以解决,防止成为口袋党员。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及时完成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党员,由组织关系转出党组织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的有关内容。

4.及时核实收到回执情况,掌握党员去向,并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十五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核实党员档案,做好党员资格审查。

2.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做好登记,对外省转入的党员及时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3.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回执等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十六条 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第四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考入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党员,应当在报到后1个月内转入正式组织关系,不能及时接转的要向基层党组织说明情况。对入学后6个月内不向党组织讲明党员身份、无故不转移组织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入学后仍在原籍发展入党等情况的,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因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的学生党员,应及时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并尽快将组织关系落实到具体党支部。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对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已落实工作但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学生党员在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间变动时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调出(包含辞职或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调入(引进)学校的教职工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2.教职工党员在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间调动,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学校;对纳入社区管理的(基本养老金及生活补贴、社保等由社区管理发放),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第十九条 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按照《关于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组工通讯》2018年第11期)、《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的文件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将本规定相关工作纳入党员的教育培训,尤其做好毕业生党员和出国(境)党员的行前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及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党费核算与收缴

第一条  在岗教职工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教职工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须在党费收缴名册中备注。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为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可按养老金总额30%的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其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三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在下一年度初重新核定。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交纳党费1000元除外),由学校党委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七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亲自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外出学习培训等),经党支部同意,可按季度交纳,也可委托他人或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交纳。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提醒、督促党员及时、自觉交纳党费,不得从党员工资中扣缴。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每年1210日前将本年度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要严格按照上年度党费会计年度核算,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上缴上一年度党费,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及工作报告。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上述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支出:(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产生的会议费;(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下拨党费,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开展主题党日、争先创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和上级党组织沟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的管理按照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的原则。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与财务处承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基层党委要在党员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部门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对划拨基层党组织的党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

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完善党内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党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先进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2.优秀共产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中共正式党员。

  3.优秀党务工作者:从事党务工作的专职和兼职党务工作者(党委职能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

1.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党内教育活动,成效显著。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成员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牢固,真抓实干、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党组织书记综合能力强。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服务党员机制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党组织活动正常、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渠道通畅。

3.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党规,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建工作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制度,记录规范;注重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支委会健全;条件保障落实到位,有效实现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

4.党组织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在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师生满意度高。

5.党员发展工作及教育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有计划,考察有记录,在青年教工或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成绩显著。

6.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原则上在近两年的基层党建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

  (二)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宗旨意识强,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密切联系群众,在教学、科研、管理、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教师党员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好,管理岗位党员服务态度、工作效果好,学生党员勤奋学习、综合素质好。

3.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受到党员群众广泛赞誉。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要热爱党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事业心、责任感强,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开拓创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途径,扎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原则上要求从事党务工作2年以上。

6.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在近两年的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优秀”。

  三、评选办法

1.学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在推荐工作中,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按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充分发扬民主,结合学校中心工作,采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组织投票等方式,让广大党员群众在充分参与中选先进、学先进、赶先进,使整个推荐过程成为党员和群众自觉参与、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成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过程,努力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

2.先进基层党组织在全校范围内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在本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内推荐。被推荐对象要填写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和审批表(见附表)。各基层党组织要对每个被推荐对象形成先进事迹材料,材料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准确,内容详实、具体。

3.评选、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名额分配依据各总支、支部实有正式党员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兼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一线的工作人员及学生。

4.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人选一般不交叉,优秀党务工作者所在党组织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一般不交叉。

5.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确定的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和党员、群众意见,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组织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汇总、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6.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 由学校党委在学校表彰对象中讨论研究确定。

四、表彰和奖励

学校党委每两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表彰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评选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学校党委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给予一定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从学校党委管理的党费中列支。

 

附:年度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和审批表

 

 

 

 

附:

     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推荐和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

免冠

照片

出生

年月

 

籍贯

 

参加工作时间

 

入党

时间

 

文化

程度

 

职称

 

党员所在支部

 

推荐

类别

优秀共产党员 (  )   优秀党务工作者(    )

 

 

 

 

 

 

曾受

表彰

情况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

                                     

党委组织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

                                    

学校

党委

意见

 

 

 

                               (盖   章)

                                     









(此表请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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